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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原创 通知公告

请用微信扫一扫 2023-08-08 17:03 {{clickNum}}

各经济园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企业:

根据《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鲁人社规〔2021〕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公告》和《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2023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渠道

 (一)申报范围

 1.凡在我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

 2.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参加职称申报评审须符合相应职称系列(专业)的标准条件,可以不受原职称资格限制。

 3.高层次人才、博士后、基层人才等有特殊政策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部分职称评审相关政策见附件1)。

 4.中央、省驻德单位和外市委托我市评审职称的,须经有人事管理权限的部门开具委托函,相应的评委会办事机构方可受理。相关程序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简化中央驻鲁单位高级职称委托评审手续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63号)规定执行。

 5.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申报评审。

 (二)申报渠道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的申报推荐办法,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根据人事劳动隶属关系逐级呈报至相应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劳务派遣人员、人事代理人员分别由申报人现工作单位推荐申报。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企业人员由企业负责推荐申报,经企业《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逐级审核呈报。社会组织等其他单位(含劳务派遣)人员,由单位负责推荐申报,经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住所所在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逐级审核呈报。自由职业者,由其所在街道或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负责推荐申报,经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逐级审核呈报。

 二、申报评审条件

 1.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应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鲁人社规〔2021〕1号),以及我省各行业主管部门修订的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执行,未完成标准条件修订系列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标准条件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http://117.73.253.239:9000/rsrc)和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职称网上申报”专栏公布。

 2.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对于参加工作后取得的非全日制学历,不再限定年限要求。

 3.对中、初级职称实行国家统一考试的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卫生技术、船舶、翻译、出版等8个职称系列和我省统一“以考代评”的档案、快递工程、大数据工程、卫生管理研究、安全工程、物流工程、网络安全工程、饲料兽药工程等8个职称系列(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即取得相应层级职称,不再进行相应层级职称评审或认定。对国家或我省高级职称统一实行“考评结合”的会计、统计、审计、经济、档案、快递工程、大数据工程、卫生管理研究、物流工程等9个系列(专业),专业技术人才须参加国家或我省统一组织的相关考试,成绩达到合格线并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4.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9〕14号)有关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关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符合相应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可视同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职称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直接依据相应职业资格申报。

 5.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现贯通的工程、农业、体育、工艺美术、文物博物、艺术、实验技术、技工院校教师等职称系列,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以参加相应系列职称评审。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70号)规定执行。

 6.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可按照《关于落实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政策的通知》(德人社字〔2022〕228号)有关规定执行。

 7.建立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按照《山东省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暂行办法》(鲁人社字〔2019〕128号)执行,其中我市认定的D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和入选市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的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

 8.援疆援藏援青人才、扶贫协作重庆人才、事业单位创新创业科研人员等有特殊政策的,按其规定执行。

 9.复合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已取得一个系列(专业)职称并聘用在相应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结合从事工作再申报评审或报考其他系列(专业)同级别的职称。

 10.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需要改系列(专业)申报评审职称的,应当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并符合申报系列(专业)的职称标准条件。申报的职称应当与原取得的职称同层级,申报的系列(专业)应当与现专业技术岗位相一致,当年度不得申报高一级职称。改系列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可以累计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可以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依据。

 11.支持非公有制领域经济发展,探索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方式,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且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7年,可以直接申报相应系列中级职称。对长期在非公经济从事工程技术工作的骨干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以及优秀青年人才等,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在非公经济工作满20年,可不受现有职称资格限制,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

 12.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的,可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推进乡村人才振兴若干措施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40号)和《关于加快落实基层职称制度的通知》(德人社字〔2020〕82号)等规定享受直评政策。继续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基层职称制度。

 13.非企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人员交流聘用到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须在现工作岗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职称条件的,可申报评审相应的职称。

 1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管理岗位上工作,因工作需要确需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兼职的(“双肩挑”),需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审批同意后推荐申报。

 15.按照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要求,经组织选派脱岗参加重大活动、重要任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党委、政府相关部门认可或出具证明后,其年度内累计派驻天数超过3个月的或连续两年内超过5个月的,可视同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经历,选派期间专业工作量按照在岗工作水平的2倍统计,现职称聘期内可以累计计算。

 16.破格申报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按照各系列(专业)标准条件规定执行。

 17.2023年我市中小学教师初级职称实行考核认定,不再组织评委会评审。

 18.申报工业互联网、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技术、物联网和智能制造、新型功能材料、碳纤维复合材料等特色专业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职称评价模式。申报材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呈报至相应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评审结果省内通用。

 19.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完成要求的继续教育学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时,“职称申报评审系统”将自动从“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服务平台”提取近5年的继续教育数据。

 三、申报和审核要求

 (一)申报要求

 职称申报评审实行个人诚信承诺制。申报人登录“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的“职称申报评审系统”进行填报。申报人对本人申报行为负责,承诺申报内容及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对能提供信息共享或者网上上传电子佐证材料的,原则上不再要求申报人提供纸质材料。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不得要求申报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涉及国家秘密的申报材料,一律采取线下填报,不得上传平台,申报人应按各评审委员会年度评审通知中明确的涉密材料填报办法报送。对使用平台违规填报、上传、流转国家秘密的,一经发现,按照国家、省保密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审核要求

 1.单位审核

 用人单位应当打破档案、身份的限制,健全本单位职称申报推荐程序,对申报人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要重点审查申报人员在业绩成果形成、成果评价、成果发表等方面,是否存在品德失范行为,将科研诚信审核作为职称评审的必要程序。对拟推荐人员要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推荐上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按照属地原则可以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上报。自由职业者可以由所在社区、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履行审核、公示、上报等程序。

 2.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办事机构)审核

 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办事机构)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退回。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评审条件;(2)不符合填写规范;(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4)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5)有弄虚作假行为;(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

 四、评审组织要求

 1.评审委员会组建及调整。按照有关规定,我市负责组建工程技术、农业技术、党校教师、中小学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技工学校教师等中级评审委员会及各系列初级评审委员会。

 德州市负责组建工程技术(包含基层)、卫生技术(包含基层)、农业技术(包含基层)、经济专业、中小学教师(包含基层)等高级评审委员会及各系列中初级评审委员会(评委会名单见附件2)。各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组织相应系列职称申报评审等工作。其他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由省级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级高级评审委员会的通知公告,请查看“服务平台”通知公告栏目。

 2023年度省级新增保密工程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在工程(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增设集成电路专业方向,在经济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增设旅游经济专业方向,在农业系列高级评审委员会增设水产、农业机械化、农村合作组织管理专业方向。

 2.评审委员会评审。各评审委员会要严格按照《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鲁人社规〔2021〕1号)及有关规定,遴选专家调整组建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应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分类评价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论文、不唯奖项,结合实际创新评审评价方式和办法。

 五、公示及发文发证

 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及时在“服务平台”和组建单位门户网站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评审结果公示结束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按程序确认或核准备案,及时行文公布,职称取得时间自评审通过之日起算。全面推行职称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登录“服务平台”下载打印电子证书。

 六、纪律要求

 (一)严肃评审纪律。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按照省、市职称相关政策要求,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确保各项改革举措尽快落地、发挥实效,严肃认真做好本部门(单位)职称工作。信访、投诉问题主要由用人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在呈报部门指导下调查核实,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得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保障职称评审公平公正。对于职称申报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人员,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涉嫌违规违纪的,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予以核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评审委员会和用人单位要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将职称评审工作作为廉政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主动邀请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检查。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要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有条件的评审委员会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监督,建立全程监督机制。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经查属实的,要严格按规定予以处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的检查,指导其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纪律教育,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三)强化责任追究。用人单位负责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并组织推荐;主管部门审查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等;呈报部门负责审核申报材料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齐全;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指导本系列(专业)职称申报和材料审核工作,做好评审前材料分类整理、准备工作和评审委员会评审组织服务工作;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标准条件、工作程序、评审质量;职称管理部门负责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各环节要严格实行“谁审核,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对发现问题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主管部门、呈报部门、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发现审核不认真或者违反评审政策、违反评审程序的,可以采取通报的方式,指出相关单位工作失误,提出整改意见。被通报单位拒不改正,影响评审材料按时申报或者评审委员会如期开评的,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职称评审规定,严肃处理。各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不得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随意降低评价标准。对评审结果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由核准备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调查评估,视情况予以暂停或收回职称评审权,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七、专项行动

 要持续面向民营企业、新型职业农民,开展职称申报评审服务专项行动,认真组织实施,真抓实干、务求实效。重点做好职称政策宣传讲解工作,编制发放职称政策“明白纸”和职称申报“流程图”,开设职称政策直播课堂、录制微视频等,线下线上结合,努力做到政策宣传及时精准、通俗易懂,增强相关人才获得感和满意度,激发创新发展活力。

 八、规范信息发布

 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具有信息发布权限的单位,要按照“谁制定谁发布,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对在平台发布的各类公告、通知等信息进行一次彻底排查,确保发布、转载的信息不存在违规内容。要健全信息发布审核流程,严禁在系统发布未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的信息。要及时维护系统平台各栏目内容,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将职称政策、评审通知、结果公示、公布文件等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及时在平台相应栏目发布。

 九、其他事项

 1.职称申报评审收费严格按《关于改革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638号)执行,申报高级、中级、初级资格分别按照360元、160元、100元收取评审费。

 2.2023年度我市组建的各中初级评审委员会应提前制定评审计划,并于12月底前完成申报、评审、公布、发证等工作。实行“考评结合”的高级职称系列申报评审时间,由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确定。如遇特殊情况,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确需延期申报或11月底前仍未组织评审的,须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书面申请。

 3.由德州市负责组织评审的各系列中级职称,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9月5日,由我市负责组织评审的各系列中初级职称,申报材料截止时间为9月8日,工程技术(包含基层)、中小学教师(包含基层)、卫生技术(包含基层)、农业技术(包含基层)及经济系列高级报送时间另行通知;由各省级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的系列按其规定时间提前10天报送。

 本通知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和省市现行政策执行。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附件1:部分职称评审相关政策

 1.《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1号)

 2.《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1号)

 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贯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20〕16号)

 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70号)

 5.《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农业领域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贯通发展的通知》(鲁农人字〔2021〕48号)

 6.《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文物博物领域和艺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贯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鲁文旅发〔2021〕28号)

 7.《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实验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有关工作的通知》(鲁教师字〔2021〕5号)

 8.《山东省轻工集体企业联社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工艺美术领域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有关工作的通知》(鲁轻联人〔2021〕52号)

 9.《山东省体育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体育行业专业技术人才评价认定职业资格和技能等级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体字〔2021〕40号)

 10.《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职称服务管理权限和建立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19〕128号)

 11.《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8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19〕137号文件进一步支持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28号)

 12.《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加快落实基层职称制度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42号)

 1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目录清单管理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103号)

 1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153号)

 15.《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9〕14号)

 16.《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20〕13号文件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72号)

 17.《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校教师职称自主评聘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21〕17号)

 18.《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职称自主评聘单位管理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字〔2023〕49号)

 19.《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德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落实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政策的通知》(德人社字〔2022〕228号)

 20.《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德人社字〔2021〕93号)

 21.《德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加快落实基层职称制度的通知>的通知》(德人社字〔2020〕82号)

 附件2:乐陵市职称工作联系电话:0534-6268251  0534-6268378





乐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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