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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大学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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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用微信扫一扫 2022-10-31 13:04 {{clickNum}}


 

德州市大学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和扶持大学生来德州就业创业,按照《德州市建设协同发展示范区人才支撑计划》(德发〔201521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补贴对象是指择业期内(毕业不超过3年)到企业就业或毕业5年内自主创办企业的高校毕业生,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

(二)国内重点高校毕业的全日制本科生。

本细则所称企业是指在我市依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  补贴标准。凡符合扶持条件的人员,在我市自主创办企业,或到企业就业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自缴纳养老保险之月起,对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重点高校本科生,由市财政分别给予每月3000元、2000元、1000元生活补贴。补贴时限最长为5年。

第四条  申请。市人社局常年受理,随到随审。

(一)到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需提供身份证、毕业证、报到证、劳动合同和社保缴费证明。

自主创办企业的高校毕业生,需提供身份证、毕业证、报到证、营业执照和社保缴费证明。

(二)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填写《德州市大学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申请表》,并持以上申请资料(一式五份),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

第五条  审核。县(市、区)人社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县(市、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于每月15日前报市人才综合服务中心。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审批。市人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在用人单位及市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才综合服务中心每月25日前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七条  发放。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意见,按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拨付资金,每季度发放一次。

第八条  凡离开企业就业岗位或不再经营所创办企业的,停发生活补贴。对弄虚作假冒领或套取生活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肃处理。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细则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咨询电话:400-0534-

678,监督电话:0534-2687291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51120日起施行。

 

 

 

 

                                                       2016年5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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